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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丹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丹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461号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00000011163。法定代表人:丁肖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丹丹,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