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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邱黄霞与陈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黄霞,陈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邱黄霞,女,生于1963年7月4日,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6307042923,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友谊路4号28栋201室。被执行人:陈宗,男,生于1963年12月24日,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6312247953,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友谊路4号28栋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黄霞与被执行人陈宗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宗偿还申请执行人邱黄霞人民币154731.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宗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6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