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与何代平、何银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何代平,何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程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代平,男,生于1971年6月28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何银波,男,生于1966年11月12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与何代平、何银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何银波名下的汽车,买受人肖宏健以59.0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何银波名下的汽车的所有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