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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清英绑架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1刑申44号王清英:你因陈朵明犯绑架罪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156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闽01刑终530号刑事裁定,以“原二审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存在矛盾”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再审改判陈朵明无罪。经查,原审认定陈朵明以诈赌为由勒索财物,结伙绑架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陈向荣的陈述、同案人陈文富、陈雨、陈吓俤、陈辉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陈朵明对其出现在案发现场并参与赌博一事亦无异议,足以认定。申诉期间,你亦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朵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依法构成绑架罪。原审根据陈朵明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其情节较轻,处以有期徒刑七年的刑罚,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绑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