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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史文与邢玉成、邢作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邢玉成,邢作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史文,男,57岁,1959年1月8日出生,证件号码×××,地址××区一社,联系方式153XX****XX被执行人邢玉成,男,34岁,1981年10月19日出生,证件号码×××,地址××区七社,联系方式136XX****XX被执行人邢作宾,男,59岁,1957年4月4日出生,证件号码×××,地址××区七社,联系方式139XX****XX申请执行人史文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治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