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金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金慧英,尚立鹏,天津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临汾路交口(团结里1号楼)。法定代表人宋胜洪,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金慧英,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执行人尚立鹏,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大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香港九龙区。被执行人天津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花苑产业区华天道桂苑路科馨别墅74号。法定代表人张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金慧英、尚立鹏、天津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金慧英、尚立鹏、天津泰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东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