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640号原告:胡某某,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户,住高安市。被告:卢某某,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信用社职员,住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星,男,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被告已付5000元水泥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