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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莫娇仙、覃月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娇仙,覃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莫娇仙,女,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月平,女,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莫娇仙与被执人覃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娇仙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莫娇仙与被执人覃月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莫娇仙撤回对被执人覃月平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1229民初6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覃良耿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蓝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