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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学芝、刘胜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芝,刘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芝,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刘胜兵,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王学芝与被执行人刘胜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胜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学芝工资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徐惠东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经调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王胜兵去向不明。本院经向房管、土地、公安等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房产、地籍及车辆登记记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胜兵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