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海华与卢国红、韦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华,卢国红,韦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657号原告黄海华,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委托代理人覃广斌,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员,住宾阳县,被告卢国红,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被告韦瑞兰,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华与被告卢国红、韦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卢国红、韦瑞兰庭外协商还款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海华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