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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神鹰汇物流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与杨永国、陈现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鹰汇物流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杨永国,陈现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120号原告:神鹰汇物流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负责人:肖军,该公司凉山地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军,男,出生于1984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鸳大镇(一般代理)。被告:杨永国,男,出生于1955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村民,现住普格县大河坝。被告:陈现银,男,出生于1977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村民,现住普格县普基镇红军树。原告神鹰汇物流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诉被告杨永国、陈现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神鹰汇物流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经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亦未提供未到庭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神鹰汇物流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神鹰汇物流有限公��西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令狐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昌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