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武双民、陈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双民,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冀1125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双民,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陈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执行武双民与被执行人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双民名下汽车一辆(牌照:冀H×××××),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磊名下汽车一辆(牌照:冀H×××××)。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