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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何晓琼与张迎春、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琼,张迎春,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92号原告:何晓琼,女,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江源中路**号*栋***室,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振杰,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迎春,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个体,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被告:张志勇,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迎宾路**号*******号,身份证号×××。原告何晓琼与被告张迎春、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晓琼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琼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何晓琼负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