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孟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孟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快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增山,代华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493号原告:田孟奇,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南环路。负责人:王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礼,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西横街51-14号。负责人:计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伟,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与西二环交叉路口华润小区3#楼7幢103室。法定代表人:刘玉高。被告:阜阳市快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汽贸物流园105国道与经六路交汇处二楼202室。负责人:马忠。被告:高增山,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代华勇,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原告田孟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快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增山、代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孟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孟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孟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孟奇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