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磊与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王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04号原告:张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艳,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张磊与被告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广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