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延茹与赵建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延茹,赵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石延茹,女,1975年7月20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赵建栋,男,1992年4月7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石延茹与被执行人赵建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人布启超代替被执行人2014年3月13日履行11400元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和其他存款。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延边航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延边航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延边航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何延凯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恢39号执行案件对(2012)龙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