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赖志平、赖均信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赖志平,赖均信,赖均志,赖亚荣,赖中越,赖俊华,赖德振,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事处,化州市丰年建材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抗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志平,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志朝,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均信,男,193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均振,男,193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景棠,男,194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均志,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均瑞,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泽文,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少玉,女,194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雪英,女,194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亚荣,男,194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中越,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桂英,女,193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俊华,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德振,男,193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俊青,局长。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春壮,主任。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化州市丰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生,执行董事。申诉人赖志平、赖志朝、赖均信、赖均振、赖景棠、赖均志、赖均瑞、赖泽文、陈少玉、蒋雪英、赖亚荣、赖中越、蒋桂英、赖俊华、赖德振因与被申诉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事处、化州市丰年建材有限��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行终字第111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115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罗伟恒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