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旭孟与赵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孟,赵战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254号原告:陈旭孟,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赵战辉,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孟诉被告赵战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战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