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海友与徐贝、刘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友,徐贝,刘榕,黄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709号原告:吴海友,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贝,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刘榕,女,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黄海兵,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吴海友与被告徐贝、刘榕、黄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徐贝、刘榕共同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黄海兵对被告徐贝、刘榕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贝、刘榕于201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徐贝于2016年9月12日向原告吴海友借得款项30000元,由被告黄海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被告徐贝、黄海兵于当日向原告吴海友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被告黄海兵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到借款本息付清时止。被告徐贝、黄海兵分别在借条的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名、捺手指印予以确认。被告徐贝借款后,未曾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黄海兵亦未曾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贝、刘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吴海友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黄海兵对被告徐贝、刘榕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贝、刘榕、黄海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