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84号原告李志强(又名李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青楼**栋*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何伟,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新建路西冶金**栋*单元**号。身份证号:。原告李志强诉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志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志强负担。审 判 长 荣俏娣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郭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