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XXX与王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桂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930号原告XXX,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云,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XXX诉被告王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马继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