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永康市和美印刷厂、李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和美印刷厂,李莉,胡旌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748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和美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工业功能分区合力路7号第一幢。法定代表人胡佩舒。被执行人李莉,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旌灏,男,1973年6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和美印刷厂与被执行人李莉、胡旌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莉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莉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