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执恢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郑贤琼、吴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110执恢772号申请执行人:郑贤琼,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务基乡青龙村委会青元二社**号。被执行人:吴桂琴,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峰村汪家埠新村*号。申请执行人郑贤琼与被执行人吴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吴桂琴已履行完毕本院(2015)杭余余商初字2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附联系方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曹云法,0571-89188050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邮编:3111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