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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22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朱圣发、叶良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朱圣发,叶良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2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朱圣发,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叶良枝,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朱圣发、叶良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圣发、叶良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圣发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利民南路鲁班商业街3幢118、218室,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