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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周至某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963号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000元。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对剩余利息表示放弃,并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决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周至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军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