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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翟玉兰与陈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玉兰,陈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翟玉兰,女,汉族,身份证号:140203194511190424,住矿区红光北街1-2-1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良,男,汉族,身份证号:140203197305110415,系申请执行人三子。被执行人:陈全生,男,汉族,身份证号:140202196010013035,住城区振华南街9-4-7本院在执行翟玉兰与陈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陈全生现有位于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9楼4单元7号房屋一套、汽车一辆(丰田牌威驰白色小轿车,车牌号为晋BMV2**)愿意直接交付给申请人翟玉兰以抵偿债务,申请人同意并接受。双方自行协商确认:房屋面积为50.6㎡,作价200000元,车辆作价20000元。2、本协议签订时,车辆及登记证、行驶证、钥匙双方直接交接,房屋所有权证直接交付,房屋在20天内腾空,陈全生将钥匙送到法院,双方自行交接。双方申请法院依照本协议,裁定以物抵债,剩余赔偿款417184.07元,被执行人自愿每月支付给申请人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由被执行人陈全生在每个月28日之前直接存入申请人翟玉兰账户中(工商银行卡号6212260504003404093)。3、如果被执行人陈全生完全按照协议尽力还款,按期履行,申请人放弃全部利息的追索,如果陈全生不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则承担拒不履行法院的法律责任及支付全部利息。4、双方确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雷云霞对本协议给予特别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