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二娃与重庆市忠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二娃,重庆市忠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二娃,女,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忠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马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二娃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忠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二娃申请再审称,(一)其在忠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经常加班,忠信公司应付加班工资,二审认定其工作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并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杨二娃错误。(二)忠信公司称涉案《规章制度》于2011年10月11日经全体员工大会通过,并于2011年7月11日向杨二娃送达,事实本身就自相矛盾,杨二娃亦从未签收,故二审认定杨二娃知道该《规章制度》错误。杨二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忠信公司、杨二娃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杨二娃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亦审批同意忠信公司可同时存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故杨二娃所在岗位应当按照不定时工时制计算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另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杨二娃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确认忠信公司不向杨二娃支付加班工资并无不当。至于杨二娃是否知晓忠信公司的《规章制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忠信公司涉及员工迟到、旷工、辞退等规定的《规章制度》已经由杨二娃签收确认,该《员工规章制度签收确认函》载明:“我已收到公司发放的《规章制度》一本,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了其中的内容。我承诺:在工作中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公司其他方面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愿按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理。”据此,二审认定杨二娃对忠信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已知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二娃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二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