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方克与郑舟、钱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克,郑舟,钱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619号原告:余方克,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钱媛媛,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方克与被告郑舟、钱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方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余方克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