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何某某,何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省某县某厂某楼。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省某县某庄某组。被执行人:何某甲,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省某县某乡某庄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黑色汉兰达SUV越野车已抵押于申请人处。现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正在处置中。本案在法定执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