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庞改霞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改霞,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024号原告:庞改霞,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乔建军,男,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军,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庞改霞诉被告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改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庞改霞负担。审判员  岳东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