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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义,王俊清,刘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薛瑞亮,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平,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安,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王义,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杭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王俊清,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刘巧秀,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王义、王俊清、刘巧秀与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俊清在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鄂尔多斯银行银泉支行有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刘巧秀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俊清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开设的账户、鄂尔多斯银行银泉支行开设的账户、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开设的账户,被执行人刘巧秀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法官:贺海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执行长 :闫振平 书记员 : 郭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