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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权、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权,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741号原告: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王从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权,男,生于1975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罗梅,女,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王海权之妻。原告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海权、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明确借款利息为200万元。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应予补交的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达县昌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先交纳的诉讼费8338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邓东川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郝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