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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韩小欢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1民初244号原告韩小欢,男,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六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系××××××罐式半挂货车乘车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欢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欢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郭四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