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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建国与被执行人葛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国,葛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国,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回族,西北有色金属物化探总队退休工人,住西安市碑林区水文巷五号27号104号。被执行人:葛美全,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西安市户县秦渡镇新阳村1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建国与被执行人葛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2014年2月4日起的利息,本院已经执行0元,剩余100000元及2014年2月4日起的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鸽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