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邓雄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邓雄姿,王小华,熊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法定代表人:辛武峰。被执行人:邓雄姿,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王小华,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熊国财,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3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邓雄姿、王小华、熊国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雄姿、王小华、熊国财银行存款13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恒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