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943牛建国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建国,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943号原告:牛建国,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余林,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7385519Y,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芦席营68号5楼。负责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牛建国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牛建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建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