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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修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595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修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6年7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500元。2016年11月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8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修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明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修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修江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修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22时分,被告人杨修江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泉山路徽州府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4mg/100mg,大于80mg/l00mg,涉嫌醉酒驾驶。交警随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被告人杨修江带至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由专业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并委托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修江体内血液酒精浓度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杨修江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2.5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修江的供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情况说明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照片及车辆情况说明,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安理司(2016)酒检字第0649号检测报告书,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淮公(交)行罚决字(2016)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市拘留所执行回执,本院(2016)皖0403刑初46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修江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修江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修江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修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