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万泽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万泽根,吴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77号中银广电大厦3楼。负责人:汪红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泽根,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审被告:吴伟,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泽根、原审被告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为便于日后执行,及时维护被上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为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地段,故该辖区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