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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徐永利、李化宗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利,李化宗,魏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利,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化宗,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慧,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魏香,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徐永利与被上诉人李化宗、原审被告魏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永利因与被上诉人李化宗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永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永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徐永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伟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