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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郑法院刑庭与门小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375号被执行人门小刚,男,生于1992年1月10日,汉族。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门小刚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南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门小刚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5月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门小刚长期下落不明,经查询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375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