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爱荣与刘永辉、冯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荣,刘永辉,冯兵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938号原告:许爱荣,女,汉族,1942年11月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高银苹,女,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被告:刘永辉,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生,住洛龙区。被告:冯兵兵,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生,住洛龙区。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爱荣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爱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许爱荣承担。审判员 李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