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耀州育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耀州育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179188。法定代表人:吴波,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川耀州育铭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90287-4。法定代表人:曹付亭,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耀州育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铜川耀州育铭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