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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朝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29579-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花园一期4号楼。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朝兵,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朝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朝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朝兵银行存款4106.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德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