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腾蛟与马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腾蛟,马骏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626号原告:金腾蛟,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骏麟,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金腾蛟与被告马骏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秉璋审 判 员 金 渊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