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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健华、王洪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健华,王洪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财保32号申请人:贺健华,男,汉族,1960年12月31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雯,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202201511588085。被申请人:王洪进,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人贺健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洪进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官信用社的存款2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贺健华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责任限额为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健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洪进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官信用社的存款20000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贺健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董均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兴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