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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9740-39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深圳飞狮电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9740-39752号原告:某(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某。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宋某。原告某(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十三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某(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