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旭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萍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萍,女,1977年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成群、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萌、吕晨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萍及其辩护人李成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张旭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本市市北区某商品批发城AB通道租赁的摊位内。对外销售假冒的“普拉达”、“卡地亚”等品牌箱包、手表。2015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北区某商品批发城AB通道张旭萍经营的摊位内查获标注有“PRADA”(普拉达)、“CHANEL”(香奈儿)、“GUCCI”(古驰)、“OMEGA”(欧米茄)、“IWC”(万国)商标的箱包、手表一宗。经鉴定,上述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09830元。后被告人张旭萍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旭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张旭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该辩解称,物价部门对于涉案商品的估价过高。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的价值鉴定书对于涉案商品估价明显过高,应当考虑张旭萍可能的实际销售价格;张旭萍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又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张旭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商品批发城AB通道租赁的摊位内。对外销售假冒的“普拉达”、“卡地亚”等注册商标品牌的箱包、手表。2015年9月23日,公安人员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商品批发城AB通道张旭萍经营的摊位内查获标注有“PRADA”(普拉达)、“CHANEL”(香奈儿)、“GUCCI”(古驰)、“OMEGA”(欧米茄)、“IWC”(万国)商标的箱包、手表等商品。经鉴定,上述箱包、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09830元。后被告人张旭萍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到案过程。(2)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青岛市市北区某商品市场AB通道处进行搜查的情况,当场缴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宗,各类名牌挎包、名表共计202件,并予以扣押。(3)青岛市市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某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旭萍及张明在AB通道摊位内自经营以来一直销售箱包、手表等商品。(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张旭萍的主体身份情况。(3)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品牌相关材料,证实普拉达(PRADA)、浪琴(LONGINES)、欧米茄(OMEGA)、卡地亚(CARTIER)、万国(IWC)、江诗丹顿(Constanting)、万宝龙(MONTBLANC)、百达翡丽(PATEKPHILIPPE)、豪雅(TAGHEUER)等品牌系注册商标。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在查获其经营的摊位同时也查获了对面一家经营假冒商品的店,对面这家店的男主人叫张某,在他妻子怀孕生孩子的时候,是他一个人经营店。(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妻子张旭萍于2013年来青岛,其平时在外面打零工,其妻子张旭萍在本市市北区某商品批发城AB通道开一家销售外贸包的店,主要是其妻子张旭萍去广州白云批发城进货,后来从2014年年初开始,张旭萍开始购进假冒的品牌包和手表对外销售,具体经营都是她打理,其没事儿的时候就在店里帮帮忙。店是其老婆张旭萍开的,店里主要负责卖假包和假表。店里平时就张旭萍一个人负责,从进货、卖货。到2014年年底张旭萍怀孕了,行动不方便,其就经常待在店里,帮着张旭萍收收货,整理一下货柜,但是进货和卖货还是张旭萍负责。到了2015年7月19日,其儿子出生后张旭萍在家坐月子,店关门一个月,其就自己负责经营,但基本上都是熟悉的客人跟张旭萍联系好了要什么样的包,然后张旭萍给其打电话联系,其就在店里等着客人来拿包,把钱给其或者直接微信转账给张旭萍。还有就是客人不来店里拿包,张旭萍给其客人的地址,其把包快递给客人。到9月初其妻子出了月子就回店里上班了。其店里销售的都是一些假冒的LV、GUCCI、PRADA等名牌箱包和一些假冒的劳力士、卡地亚等名牌表。其听张旭萍说是从广州白云去进的,但具体从哪进的其不知道。其店没有进货及销货的的账目,自己的店不需要那个。店内销售假冒商品的盈利情况其也不清楚,都是张旭萍在管账。经证人张某指认,确认了卖假冒名牌商品的经营地点。3、被告人张旭萍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认了购买假冒的名包、名表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缴获了其正在销售的假冒名包、表等商品。其知道其销售的包和手表是假冒,均没有通过正规厂家授权。其经营的商品全是对外零售,货架上的商品不标零售价,客人来了由其要价。其也没有记账本其店里从来不记账。4、鉴定意见(1)由GUCCI公司、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经对本案涉及的普拉达、香奈儿、卡地亚等品牌的商品进行鉴定,确认全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涉案被查获的普拉达、卡地亚等品牌包、表等物品的价格。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旭萍预交罚金人民币8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旭萍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商品估价过高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旭萍所销售的商品无法查实实际销售价格,涉案商品也没有标价,依法应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进行鉴定,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由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应予采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上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旭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旭萍为非法获利,在其经营的摊位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被查获部分价值人民币40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旭萍系初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罪行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对张旭萍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已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旭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旭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张旭萍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手表等商品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厉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兰正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