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玉国与曹养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国,曹养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216号原告:李玉国,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曹养光,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经典国际大厦4楼。负责人:许忠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玉国与被告曹养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已支付其医疗费460元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玉国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祥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