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振海、李倩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海,李倩倩,杜欣欣,马翠翠,黄德忠,黄维栋,史俊明,孙振明,李长方,王安忠,王美河,杨培祯,李延宝,山东鲁航能源集团大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海,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倩倩,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杜欣欣,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马翠翠,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黄德忠,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黄维栋,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史俊明,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孙振明,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长方,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安忠,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美河,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杨培祯,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执行人:李延宝,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鲁航能源集团大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吴官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雷雷,总经理。负责人:杨峰。上列当事人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茌劳人仲案字[2016]第1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茌劳人仲案字[2016]第16-1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