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刘国祥、张延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刘国祥,张延芳,杜见德,申文香,刘国明,王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地址:山东省临朐县城民主路南路与顺河路东南侧。法定代表人:郭伟政。被执行人刘国祥。被执行人张延芳。被执行人杜见德。被执行人申文香。被执行人刘国明。被执行人王兆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相关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失信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孝军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宪刚 来源: